1、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据此未登记的车辆出交通事故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情形:
(1)因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机动车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机动车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机动车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机动车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机动车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机动车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