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上述法条中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了规定,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递交保密审查请求的时机及审批结果的下发:
1、单独请求:向外国提交申请的六个月前,纸件形式提交。
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即提供技术方案说明书,其内容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其他规定)。后收到官方审批通过的通知书后,可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审查结果即《保密审查通知书》的下发一般在提交后一个月。
2、关联请求:向外国提交申请的六个月前,在中国递交申请时/后提出。纸件形式或者电子提交。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当然也包括申请的同时递交保密审查请求)。
与新申请同时电子提交的,《保密审查通知书》一般会在3-5个工作日连同《受理通知书》同时发出。申请之后提交保密审查请求的,一般会在递交后一个月内发出。
3、默认请求 :无需提交保密审查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4、其他审批结果的:
(1)经过审查认为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是否可以向外申请,等待二次审批);
(2)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暂缓通知,到期默认)
(3)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针对第(1)条进行的二次审批,到期默认)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会研发自己的专利产品,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专利产品不受到侵害,研发者也会进行专利注册,如果在注册完毕后有任何的企业和公民随意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也是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支付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