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人包括:年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且尚未完全丧失分辨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第三第四款分别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