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六)住宿费:凭票支付,不得超过34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1)深圳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893062.00元 100000元
二级伤残: 803755.80元 90000元
三级伤残: 714449.60元 80000元
四级伤残: 625143.40元 70000元
五级伤残: 535837.20元 60000元
六级伤残: 446531.00元 50000元
七级伤残: 357224.80元 40000元
八级伤残: 267918.60元 30000元
九级伤残: 178612.40元 20000元
十级伤残: 89306.20元 10000元
死 亡 893062.00元 100000元
(2)珠海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727500.00元 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 654750.00元 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 582000.00元 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 509250.00元 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 436500.00元 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 363750.00元 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 291000.00元 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 218250.00元 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 145500.00元 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 72750.00元 法院酌定
死 亡 727500.00元 法院酌定
(3)汕头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4444122.00元 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 399709.80元 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 355297.60元 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 310885.40元 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 266473.20元 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 222061.40元 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 177648.80元 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 133236.00元 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 88824.40元 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 44412.20元 法院酌定
死 亡 444122.00元 法院酌定
(4)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汕尾、揭阳、潮州、河源、韶关、梅州等地区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661801.00元 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 595620.90元 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 529440.80元 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 463260.70元 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 397080.60元 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 330900.50元 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 264720.40元 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 198540.30元 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 132360.20元 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 66180.10元 法院酌定
死 亡 604534.20元 法院酌定
(5)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233386.20元 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 210047.58元 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 186708.96元 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 163370.34元 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 140031.72元 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 116693.10元 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 93354.48元 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 70015.86元 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 46677.24元 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 23338.62元 法院酌定
死 亡 233386.20.00元 法院酌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