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
二、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