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六条规定:摩托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三条规定: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五十五条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六十一条规定: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第八十三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九十九条规定: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罚款200-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