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0条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知识2023-07-30 06:31:13未知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0条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内容有错误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将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交回。房屋权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本文标签: 房屋  权属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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