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30日内提出申请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发生事故受到工伤,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参见本法第17条)。
2、工伤职工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申请,或者前款规定提起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个月,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超过这个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不过,本法中还特别规定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规定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则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不过,如果工伤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也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如果单位不作出赔偿的话,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申请是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个别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权利的漠视而被剥夺,《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1年。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