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担保
以现金作担保的,要根据法院要求,将一定数额的担保金放在法院指定的账户上。其弊端在于占用大量资金,优点在于方便快捷,只要将一定的金额转入法院指定的账户即可,也方便法院对担保进行审查。在申请扣押船舶等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优势比较明显。
2、保证、提供担保函
保证是由第三方承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以保证的方式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在形式上就是由保证人出具担保函。实践中,海事法院对保证人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通常只接受由银行、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出具的担保函。如果保证人是信誉良好的大型知名企业,海事法院也会考虑接受。提供担保函时,要一并提供保证人的联系电话,以方便海事法院核实。
3、 抵押与质押
以抵押与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不占用资金。在抵押方式下,甚至不影响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但弊端在于效率较低,一方面法院要对用来做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审查,另外,还要进行抵押和质押登记。在申请扣押船舶等比较紧急的情况下,往往会贻误战机。以财产作质押的,由于涉及质押物的保管,一般不会为海事法院接受。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要向法院提供由所有权人签署的担保函,共有财产要由全体共有人签名或盖章。还要提供相关资料,由法院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查封。用来做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必须所有权明晰,价值明显高于法院要求的金额,且风险不大。必要时,海事法院还会要求担保人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