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⒉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⒊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⒋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⒌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⒍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⒎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