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