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进度可以到经办案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查询。当事人凭身份证、代理人凭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即可查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仲裁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天应当做出裁决,案情复杂经批准的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十五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