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宅基地证明需要镇政府盖章。农民依法只能在户口所在的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取得宅基地,如果需要开具有关证明,应该由户口所在的村委会出具。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