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首先,要有提供的行为。
其次,所提供的必须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
最后,必须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虽有提供行为但不是提供给武装部队,也不能构成本罪。
对于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要求必然引起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一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