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