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3、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