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还是申报中华老字号需要具备的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
(2)传承的是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3)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4)以及具有良好的信誉等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第三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