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颜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齐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
法律知识2023-09-06 18:04:43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