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2004]560号文。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