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中撤案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中撤案处理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行政处罚撤案的条件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满足什么条件?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其实也就是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此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相关的决定,当事人如果对此不服的话,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这样的一种方式来处理,当然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如果行政相对人因为自己的原因申请撤诉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之下是由人民法院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