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是必不可少的发展途径。但是我们很多被征地的或者被拆迁的朋友对安置补偿的标准或者方式都不太了解,就比如被征地的农户是否有权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这也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王先生是甲村的村民,户口为农业户口,王先生代表全家五口人以甲村村民的身份与甲村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旱地2亩、水田1.2亩,共计3.2亩耕地。之后,当地的区政府给王先生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王先生一家与甲村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多年之后,包含王先生一家承包土地在内的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收土地一部分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另一部分用于建设居住用楼房。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上,政府给的补偿标准是每亩6万元的货币补偿。村民们调查后发现,在他们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售价都在每平米4000元以上,他们觉得政府给的该笔补偿款太低了,拒绝接受该笔补偿款,要求按户分配给他们在工业园区新建的居住用楼房,于是村民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变更征地补偿协议条款。
首先,征地补偿协议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当地政府与村集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4条和第5条分别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合同的一方,被征地农户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享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同时,《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将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公告,并且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虽然政府征地行为属于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但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因为被国家征收而牺牲了部分利益,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的问题,政府和被征地集体组织之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上进行协商确定。
另外,2010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也要求各地采取多元化的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同时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因此,甲村村民有权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可以要求变更政府给出的补偿协议条款,在尊重整体的规划的基础上确定新的安置补偿方式。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村集体在和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如果不接受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异议。当地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可能的补偿方式,结合被征地村民的意见确定最终的补偿方式和标准。这其中就包括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者直接以开发商提供住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