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庭审辩论需要哪些基本技能 律师庭审辩论需要哪些基本技能和能力

法律专题2024-02-11 07:37:02未知

律师庭审辩论需要哪些基本技能 律师庭审辩论需要哪些基本技能和能力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静主任律师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

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

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 ,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

“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

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

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

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

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

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的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具有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具有色彩。

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的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

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01、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

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02、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03、设问否定法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

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

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04、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

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

05、示假隐真法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

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06、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

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07、后发制人法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

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

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

运用时应掌握:

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

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

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

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

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

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

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

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

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

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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