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暴力的目的不同
通常情况下,目的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参考要素之一,也是区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第一要素。行为人在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要高于在过失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
前者已经超越了解决公务事务的范畴,上升到攻击人身安全的程度,属于发泄不满、逞强等恶性犯罪动机,应当以袭警罪对行为进行评价。后者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其主观上还是为了解决公务事务本身,属于一时偏激而为之。
2、暴力的手段不同
法律解释有很多种,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的含义应当做平义解释,即“暴力”指采取暴力手段或实施具有暴力因素的行为。
麻醉、捆绑等无形力的暴力手段,尽管具有伤害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但是其客观上造成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继续执行公务的结果,本质上侵害的仍然是国家赋予正当行使执法权的法益。
3、暴力的损害结果不同
即使构成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要素的行为、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损害结果仍然是区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以往区分损害结果的标准比较笼统,第一种是暴力行为造成轻微伤的结果,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以妨害公务罪从重条款进行处罚。第二种是暴力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结果,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袭警罪设立以后,依据损害结果定罪的标准变得更加清晰明确,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暴力行为导致严重程度的损害结果仍然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二层次,暴力行为导致普通程度的损害结果,一般是受轻微伤的结果,不再以妨害公务罪或者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而是以袭警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层次,暴力行为导致普通的抓伤、挠伤,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当然,区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构罪要素还有很多,暴力只是律师对案件进行辩护时的一个关键要素,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制定有利于行为人的方案进行辩护。
最后,警察在办案执法时公民有义务配合,如果妨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国家法律并没有对袭警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袭警罪可以理解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可以并处罪行。
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如果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实施袭警的行为的,此时是严重的违反了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如果是袭警的行为同时造成警察的执法人员的人身伤害的话,行为人不仅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是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