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有哪四种?
一审行政判决有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四种。
(1)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肯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确性的判决。
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町判决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否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决。
撤销判决有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三种形式。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判决撤销: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主要适用下列情形:
①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被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②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③被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直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就要开始对引起纠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了。首先进行的,是对该案件进行一审。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无论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此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的,所以说如果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想要提起行政诉讼的,此时是应当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内提出,如果是超过诉讼时效的,此时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