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民的心目中,村委会的效力及公信力非常高,村集体内部无论大小的所有事都可以找村委会去协商解决。但是,村民委员会的实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意义上的管理职权。在村内实施征收拆迁时,行政机关大多会让村委会来推进、协调村民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村委会也不是万能的。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您总结出以下五点村委会无权作出的行为,避免村民吃亏上当:
一、村委会无权实施征收拆迁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等需要才会实施征收拆迁,具体到各个地方的征收拆迁实施细节中,是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批准后,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告,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拆迁。简单地讲,就是征收拆迁的主体一定是行政机关,征收拆迁的实施主体一定是行政机关。村委会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无权自行批准实施征收村民的房屋及土地。
二、村委会无权与村民签拆迁补偿协议
征收拆迁的实施主体一定是行政机关,因此与被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对象也一定是行政机关。而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属于行政机关,若是村委会要求被拆迁人与其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各位被拆迁人可直接拒绝。
三、村委会无权截留土地补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实施的征收拆迁,通常占整体拆迁安置补偿比例最高的有两部分:房屋补偿及土地补偿。对于土地补偿通常会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但有的地方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款是支付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向被拆迁人分配补偿款。
若是在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并未获得土地补偿,就需要先行明确是否有土地补偿,补偿款又发放给了谁。若是存在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并未发放的情况,被拆迁人应及时与其沟通要求发放,必要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四、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补偿协议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合适了才会亲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无权越过被拆迁人的意见代替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也无权未经村民同意随意处置村民承包地,上述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若是存在争议可认定其行为违法,并将相关协议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当然,若是经过被拆迁人本人授权与委托,村委会便可以代替村民与拆迁方签署补偿协议。
五、村委会无权强拆房屋
合法的强拆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行政强拆,由行政机关实施;第二种是司法强拆,由法院实施。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所作出的决定并不具有行政及司法意义上的效力,因此无权对房屋实施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