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都应当遵循着如下程序: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委托相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查,对评估对象进行明确后,再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全面评估。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调查及评估工作,是最容易与被拆迁人产生错误及意见分歧。下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来为您解读征收拆迁中的房屋调查及评估的程序及重要性。
案件事实
xx省xx市的马女士在当地拥有着一处80多平米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使用,但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证。2016年底,马女士在xx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中得知自家房屋所在地区处于征地拆迁范围内,并且获悉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因马女士的房屋属于自建房,并未办理产权登记,依照补偿标准,自建房评估价格是按照完全产权的房屋评估价格的80%作为自建房评估价格。马女士对该安置补偿的标准并不满意,因此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之后xx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与《评估分户表》同时向马女士送达,补偿方式为纯货币补偿。马女士认为,xx区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分析与解读
依据最高院所作认定,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必要基础。在本案中,xx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存在三个不足之处。
一、评估分户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分户评估报告。且该评估分户表与《补偿决定》同日送达到马女士手中,等同于剥夺了马女士对于评估内容申诉的权利,因此xx区政府依据该评估分户表而作出《补偿决定》,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xx区政府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已对涉案房屋完成调查登记。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xx区政府所作出的《补偿决定》并未保证马女士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综上所述,xx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根据马女士的案例,我们可以明确一点:征收拆迁的整体程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房屋征收部门属于政府部门,但也并不代表着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均是合法合规的,即使是政府部门也同样会犯错。因此,在案件前期把握整体案情,及时作出相应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若是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认为拆迁过程可能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拆迁无小事,注重细节才能决定最终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