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xx区政府发布《xx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先生位于xx市xx区xx路北侧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先生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先生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xx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先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xx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
2、被征收人何先生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先生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xx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先生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xx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见,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即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在本案中,xx区政府在征收部门未与何先生商谈确认的情况下,无视何先生的诉求,擅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也必然违法。
实践中很多拆迁纠纷的发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以政府的名义无视被征收人的诉求,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而被征收人处于自身身份地位的弱势,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接受明显对自身利益有损或远低于预期补偿的征收决定。一份明显不公平的征收补偿决定,改变的不只是被征收人的住所,更有可能改变被征收人今后的人生和生活。在这种时候,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建议,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的拆迁律师对于此类拆迁案件有较多的经验,可以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正确审视征收补偿决定,勘破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的违法之处,从而精准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让被征收人得到最公正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