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期间有漏案怎么办?
需要由检察院进行处理,监外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该将这个漏罪的,具体的请把方面的案件材料都移送给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处理,然后再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罚,然后再进行一个数罪并罚,毕竟这样的一种立法本意是必须要得到遵守的,不可能是对原来的罪行不管不问。
监外执行,一般指的是由于犯罪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变换刑罚执行场地和执行的方式,监外执行是刑罚中的一种执行制度;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人,因为其具有不合适的收监执行的一些特殊原因,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则由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需要监外执行的,应该由执行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单位进行审查批准。犯罪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应该计算在刑期时间之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例如病愈、或者哺乳期满之后,若刑期未满,则可以继续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则应该及时释放犯罪人。
二、监外执行是否需要告知被告人?
被告人被判刑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向被告人送达,这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监狱关押对象的特定性,这里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监外执行期间有漏案的,需要检察院负责处理,对犯人进行监外执行需要通告给被告,要由监狱提交申请,报监狱主管领导的批准,再由司法机构审核,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基于一种特殊原因不能在监狱服刑,而采取的暂时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就是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