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诉讼。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简单事故协商处理:
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经交警立案处理后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并对事故认定书及车辆检验、伤残鉴定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进入调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交管部门不受理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三)诉讼程序:
可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以上或财产重大损失肇事方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诉讼: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经协商、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或未经调解程序自行起诉的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方法不外乎协商、调解以及诉讼。至于当事人选择怎样的方式进行解决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进行决定。
在我国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中,一般情况下,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最容易产生的纠纷类型,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赔偿的问题产生的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交通事故的双方无法协商处理的,此时就是需要及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