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除了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如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问题,在土地管理法中没有详细的规定,具体办法还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下面,我们以海南省下发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通知为例,来了解一下具体的流程。
一、首先,是征地报批前的工作,征地机关需要进行项目征地调查,编制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经国土、财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审核意见后,由国土部门按规定报市县政府。
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拟征土地告知书
市县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养老保险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征地调查。
(二)项目征地情况调查
乡(镇)、区政府根据市县国土部门发布的拟征土地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民小组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经村(居)委会、乡(镇)、区政府逐级审核后,由乡(镇)、区政府汇总填报《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上报市县国土部门。
(三)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
市县国土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补偿预算,根据乡(镇)、区政府上报的《调查表》、《乡镇汇总表》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并送同级财政部门。缴费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最终补贴金额以实际计发为准,出现资金缺口的原则上从原资金筹集渠道追加解决。
市县财政部门对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统筹准备金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人数、被征收农用地亩数、缴费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履行完报批前的程序,征地批准后便主要是落实发布征地公告、补贴对象登记、补贴资金核定、划拨和划转等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征地公告
市县国土部门以政府名义发布征地公告。乡(镇)、区政府在市县国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和指导下,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安排告知被征地农民。
(二)补贴对象登记
村(居)民小组落实补贴对象名单,组织被征地农民家庭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并收集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证明等复印件交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将初审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乡(镇)、区政府。乡(镇)、区政府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盖章确认,报市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对象登记手续。
(三)补贴资金核定和划拨
市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调查、审核结果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标准、数额等有关事项,按程序规定上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市县农保经办机构据此编制《补贴明细表》,向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数额。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明细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资金划入相应的城乡居保(新农保)基金专户,并将审核盖章后的《补贴明细表》反馈市县农保经办机构和国土部门。
(四)补贴资金记录和划转
市县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补贴明细表》,将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如此,被征地农民便被纳入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律师提醒广大被征地的农民朋友,切记不要忘了留意该项补偿安置,如若权益受损,建议尽快委托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