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每天都在上演,每个人遇到征收拆迁时的应对方式也有所不同,可能有的被征收人经过咨询,果断聘请了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最终收获满意的补偿,而有的被征收人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对律师的不信任,选择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本来是非常励志的行为,但最怕有的被拆迁人自学法律不去系统的通过专业书籍学习,而是在网上看一些只言片语就觉得自己已经掌握了相关知识,开始提起法律程序,殊不知这样是在自毁前程。就像我们下面要讲到的这个案例一样:
河南某地的农民吕先生2017年遇到征收拆迁,征收方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款转至村委会账户,村委会负责发放补偿款,老吕觉得补偿不合理,拒绝领取补偿款,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请求确认XX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结果是起诉和上诉都被驳回。
一、二审法院认为,“征收土地行为由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构成,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政行为。吕某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其对国土资源部393号征地批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2017〕第07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协议等包含一系列可以拆分的土地征收行为提出异议,吕某诉讼请求中未明确确认征地行为中具体哪个行为违法。因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能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吕某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对吕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吕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吕某对XX人民政府的起诉。”
老吕不服,认为“征收行为包含多个行政行为,被征收人既可以分别起诉某一个行政行为违法,也可以起诉整个征收行为违法,自己所提诉讼请求内容明确、对象明确、意思表示明确,一、二审法院认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属于认定错误。”老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再次向老吕阐明“一案一诉”原则,一般来说,土地征收行为是由作出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等一系列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组成,实施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同。吕某对征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首先应当明确其所诉行政行为具体指向的是哪一个,笼统以征地行为为对象起诉,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没有具体诉讼请求的情形。
吕先生耗费了近两年的精力,得到的却是这样的结果,可以说离预期的目的差十万八千里,这样的结果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可能大部分人的回答是“世态炎凉”之类的话,至于本案的要点,却视而不见,更多的原因可能是根本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