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例外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例外规定是合理使用。基于公共利益也是可以在一定限度范围之内合理使用。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也存在一定的例外。 在此,有必要划清思想与表现、 公有领域与专有领域的界限。
首先,在知识产权领域, “有两条普遍可见的原则:
著作权保护形式的创作者;
形式应是独创的;
首先,思想,与普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样,著作权法是无法给予保护的,一方面是由于其过于抽象,另一方面也无法通过法律这种强调表征与证明的手段去处理对于思想的保护问题。 计算机软件作品当然也无法例外。 但是,形式,著作权法是可以保护的。 保护的重点与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的保护。 其次,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作品有一种重要的效用,即传播。 所以,合理的学习与吸收,只要不是抄袭与复制,即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普通作品著作权方面的 “合理使用” 原则也是佐证。
至于合理使用行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1) 有权将软件安装在能够处理信息的设备内,如计算机等。
( 2) 有权制作备份的复制品,以防止设备损坏。他人无权使用这些复制品。
( 3) 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使该软件在特定的环境下也能够得以应用; 但是,这样修改后的软件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并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准许。
二、知识产权申请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在中国的专利审查实务中,软件专利由于本身涉及所称的“智力活动规则”这一申请禁区,因此纯粹的程序、算法、计算规则等都无法直接授予专利权。正因为软件类专利站在申请禁区的边缘,因此这类专利的处理比普通的电路、机械类专利更为复杂。在软件类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如何规避“智力活动规则”就显得异常重要,这需要专利代理人对计算机软件专利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从而巧妙地绕开禁区,为申请人顺利争取到专利权。
可以这样说,一个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除开本身包含的技术创新程度不谈,其最终能否得到授权几乎完全取决于专利代理人的处理技巧。
2、在软件专利的技术内容中,由于其主要涉及的都是代码、数据、信令交互、计算规则、各种算法等,而在申请文件中却又必须以自然语言的形式来表述,这就很容易导致另一个问题--技术内容公开不充分。
虽然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像前述“智力活动规则”那样的硬性规定,但是在申请实务中,一旦审查员认为该申请有“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往往会导致最终的驳回。
一旦获得了专利权的话,或者说是获得了著作权,肯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保护的。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一旦存在着著作权侵权这样的一种行为,就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但是著作权保护也是有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