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程序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实施的一种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那么。
(一)限制人身自由。
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
其三,不得超期。
(二)查封、扣押。
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
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
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冻结。
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是首先第一步进行调查和审查活动,如果确实发现原来的行政行为存在着程序方面的错误是,可以申请进行调查的,完成这一个步骤之后的过程就是进行通知与告诫活动。
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是什么?
(1)调查与审查。若发现原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不得实施强制执行;若还有其他更为缓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则应采用更为缓和的手段,而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通知与告诫。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接到告诫书后所作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真听取,做好笔录,给予答复;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我国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与我国的行政相对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事情办理的手续和程序都是不相同的,此时是需要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相关的事项的,事情的办理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