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数额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犯罪预备数额计算依据无法准确回答,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析,但犯罪预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行为主观上做出了实行某种犯罪的决定。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发生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造成结果。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完成预备行为,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二是虽已完成预备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对于预备犯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事实上,不管犯罪行为在哪个阶段,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中止亦或是犯罪未遂,关于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都是累计计算的,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也要求当事人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是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其他因素。犯罪意味跟犯罪中止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