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的对象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 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 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强迫劳动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对强迫劳动罪来说,犯罪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在主观方面需要有故意的犯罪行为存在,不能是过失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员工参与公司的劳动,侵犯的客体即可以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可以是国家劳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