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经过行政机关层层审批而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征地拆迁活动作为由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征收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这就表示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拆迁安置,如若违反,就属于违法征收。
一、如果村民对安置方案不满意,是不是也没办法改变?
当然不是,法律只要求征收部门要依据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如若被征收人对当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有两个阶段是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的。
第一个阶段就是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1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由于法律规定的时限比较短加之很多征收部门甚至没有向被征收人公布过安置方案,导致很多被征收人没办法及时在这个阶段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因此,实践中更多的被征收人只能通过第二个阶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个阶段则是在安置方案的实施阶段,也就是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这段时间,很多被征收人会由于对征收部门提供的补偿协议不满意,而委托律师对当地拆迁项目进行调查,也由此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
二、如果政府都没有公布过安置方案,怎么申请撤销?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拟定并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内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因此,征收部门未公布安置方案便组织协议拆迁的做法属于违法征地,被征收人此时既可以以此为突破点向征收部门施压以得到自己满意的补偿,也可以通过启动司法调查程序取得安置方案并申请撤销。
三、怎么判断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违法,法律有具体规定吗?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对于补偿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各个地区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级政府来拟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补偿安置方案无法可依。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可知,如果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补偿被征收人导致其生活水平降低,日后生计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被征收人就有权申请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