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能否被转让?
不能转让。
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故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可以转让。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后十三项(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为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十三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对于著作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
二、著作权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著作权转让满足下列条件时合同生效,著作权自合同生效时转让。换而言之,著作权转让满足以下条件则生效: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能转让,著作权转让合同生效,著作权转让就生效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当事人已经拥有著作权的技术成果,合同的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转让的著作权是著作财产权,而不是著作人身权,人身权利是不能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