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是征地拆迁中的常见情形。李先生所在的村庄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而进行了拆迁,但李先生却一直未收到本应属于自己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多次询问村委会,却都被冷脸赶了出来。咨询了专业律师后,李先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道路。
庭审双方
原告:李先生
被告:市政府
案件概述:
李先生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一直被拖延支付,多次询问村委会未果还被赶了出来。2019年6月份,李先生向村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决议和参会人员表决签名文件以及村委会和被拆迁人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数额、支付情况等的明细文件,但一直未收到答复。
2019年7月份,李先生向市政府邮寄了针对村委会不公开村务的查处申请。市政府在收到申请后转交给当地农村经济管理局和民政局就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但李先生却依旧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2019年底,李先生就市政府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职责向法院起诉。
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围绕该案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村务公开的范围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官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择日宣判。
庭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府在履行责令职责时,将该申请转交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及市民政局办理。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及市民政局属于市政府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安排办理可以代表市政府。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及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已向李先生作出答复。因此市政府已履行法定义务,履行责令之责,故对李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在村务公开范围内。原告要求市政府责令村委会限期依法公布《村务信息公开表》的相关内容,该事项在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及市民政局作出的回复函中已经明确回复,即不存在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
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市政府称经调查了解村集体资金中没有土地补偿款,但是关于相关土地补偿款究竟是市政府未向村委会支付,还是土地补偿款已经由村委会全部使用完毕,市政府并未予以答复或者进一步调查核实。市政府另称,案涉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未开始实施。但是根据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案涉征收项目已经于2017年启动,已完成征收的村民达100余户,市政府的辩称显然不符合事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上诉人的答复,仅仅是转述了村委会的陈述,市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并未就该陈述是否真实、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实现村务公开的实质性监督,故不能证明其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市政府应当依据上诉人的申请,继续调查核实,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最终,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责令市政府就李先生的申请继续调查核实。
案件解读: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市政府有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接到村民反映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村委会村务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不全面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依法公布。”该规定中的监督职责不应该只是流于形式,而是应保证绝对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市政府仅凭村委会的一面之词,不调查,不核实,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