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实践中,“逼签”的出现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
当然,逼迁是不法征收方有效降低拆迁成本,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常用方式,从法律上讲, “逼签”也可以理解为是“逼迁”,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然后就要搬迁,就是这个意思。
逼签行为的本质是违背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不论以何种目的和何种方式实施,都属于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并且为法规、政策所明令禁止。
那么在实践中,被征收人都可能遇到哪些类型的逼签手段呢?请点击观看在明说法第28期视频:
就现实层面而言,几乎是难以全面列举的:
其一,断水断电断路。
这是比较传统的逼签手段,给被征收人造成生活困难,从而知难而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行政强制法》和《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确一点是,只要你在征收初期的协商、沟通中表现出对补偿数额不满,进而决定暂时不签协议,那么你几乎一定会很快遭遇断水、断电这样的逼签戏码。
因为对于征收方而言,这是发动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一种逼签方式。
遭遇这种情形,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起诉供水、供电公司要求恢复,向上级政府进行举报要求查处违法逼签行为等途径进行维权,实践中经过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指导,恢复的可能性是较大的。
其二,砸窗拆门、泼大粪、扔爆竹、放蛇等小破坏。
这也是实践中极为常见的一些招数,被征收人需要做的主要是两点:
一是要及时取证及时报警,多人次反复拨打111报警,直至公安机关出警为止;同时要在房前屋后安置好摄像头,保证电量的供应,确保拍摄的清晰度与稳定性。
二是要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过度、不当的反应而造成不可控的后果,譬如实践中曾发生过的被征收人持耙犁等农具进行自卫,结果导致上门人员重伤、死亡的案件,其极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被征收人是难以承受的。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种“小破坏”,被征收人在事后一定要全力做到将损害“恢复原状”,而不要放任损害肆意扩大。
譬如窗户玻璃被砸了,一定要及时给它装上新的,确保房屋能够正常居住使用。
这种及时有效的应对一方面能够确保被征收人“守房”的持续,一方面也能够给违法的一方以足够的心理震慑,能够在将来的协商、沟通中让自己占得先机。
其三,“株连式”手段的运用。
这通常是指征收方针对被征收人的家人、亲戚所发动的袭扰,要求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譬如医院、学校)上班的人员强行“休假”,回家做家人的思想工作,做不通就继续休假,直至做通为止。
实践中甚至有让小学生放假回家做家长工作的荒唐情况出现。
株连式逼迁无疑是恶劣的违法行为,化解的关键一是要有针对性的表明态度,进行举报;二是要及时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找准涉案项目的违法点,通过法律程序的启动寻求反制。
株连行为本身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要在法律上证明它却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被征收人也要做好充分的面对困难的准备,不要轻易被挫折所吓阻。
其四,其他各种“花式”逼签手段。
在这一领域,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除前述常见的方式外,实践中发生过的还包括税务、环保甚至计划生育等各部门骚扰的各种奇葩情形。
这些事情早不出现晚不出现,偏偏在征收项目进展到最关键阶段时一个接一个的冒出来。
无疑,这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逼签行为,只要你签协议,就什么事都不会有;不签协议,就还会有更多事。
被征收人要做的,
一是要冷静应对,不在慌乱之中随意放弃;
二是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制衡,因为通常而言这些事情从法律层面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一击即溃;
三是要把握事物主要矛盾,釜底抽薪,通过法律途径不断尝试搭建协商、谈判平台,逐步化解逼签行为的锋芒,让情形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总之,所谓“逼签”行为,基本都是违法的。
被征收人要坚定依法维权的信心与决心,并敢于将自己的信心与决心以言词、行动展现出来,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就绝不只是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