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著作权属于人格权吗? 我国的著作权属于人格权吗

法律专题2023-11-25 22:44:35佚名

我国的著作权属于人格权吗? 我国的著作权属于人格权吗

一、我国的著作权属于人格权吗?

著作权人身权不是人格权。

著作权中属于人身权的有: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其中署名权为人格权外,其他均为身份权。具体理由如下: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二、著作权中人身权是如何体现的?

(一)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家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是否公之于众并不取决于听众或者观众的数量,很多情况下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向与提供作品的方式。

向公众发表演讲,听众可能很少,也属于发表;将作品提供给亲属、亲友,可能观者很多,也不是发表。发表权是决定是否发表的权利,作者只要作出发表或者不发表的决定即是在行使发表权,并不是说作者必须自力亲为去发表作品才叫行使发表权。

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必然要发表作品。因此,有人认为,发表权属于财产权,或者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两种性质。的确,发表权与作品的使用密切相关,不发表作品而首次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不可能的。

但是,与财产权同时行使并不表明本身就是财产权。发表权的重点在于是否公之于众。如果作者单独行使发表权而不行使具体的财产权,很难说此发表行为是行使财产权利,如在公众集会上发表演讲,留下遗言其作品在其死亡后可以公之于世等。

著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时,在很多情况下作了不同于其他人身权的处理。如规定了其他三项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却规定发表权与作者的财产权一样,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五十年。这样规定是从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出发的,而不是因为发表权是财产权。

(二)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作者署名,在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表明作者身份。因此,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署名权的应有之义。有时作者不署名,或署根本无法表露身份的假名,其目的在于不表明作者身份。因此,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也是署名权的应有之义。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比如他人将作品冒充自己的作品,作者有权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即使在作者发表作品时不愿表明作者身份而没有署名,或者署了根本无法表明自己作者身份的假名的情况下,作者也有权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实际上也包括了有些国家规定的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着改写成科普读物)。

作品的修改之所以必要,一是因为要更好地反映作者的意志,二是随着客观事物的变化,人的思想、认识也在不断变化,作者也需要对某些作品作出符合实际的修改。作者不但享有作品产生的权益,也对作品产生的社会效果和责任负责。

因此,作者应有修改权,也只有作者才有修改权。作者可以自己修改,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授权他人修改,是作者行使修改权,并不是他人行使修改权。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赋予他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修改作品,如依照本法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这是考虑到报社、期刊社出版报纸、期刊的特殊的版面要求的需要(对图书出版者并未赋予此项权利)。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然属于作者,因为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修改作品,包括修改未发表的作品和修改已发表的作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修改作品,在此阶段,一般来说作者可以任意修改作品。作品发表之后,作者也可以修改作品,但是,其修改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者行使修改权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作品使用者的负担。如对图书的修改,应当在图书再版时进行。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权立法上,将两者规定成一条的也不少见。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修改权是为了更好地表达作者的意志,保护作品完整权主要是从维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出发,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性处理以损害作者的声誉。因此,修改权维护作者的意志,保护作品完整权维护作者的声誉。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经常写书或是创作原创作品的人来说,自己对自己的原创作品是拥有著作权的,自己可以通过这些著作权来保护自己的作品,发现别人有侵犯自己作品行为的话,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

本文标签: 知识产权  人格权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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