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定监护合同是否强制公证?
意定监护是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制度,是法定监护的一种,但是意定监护确定的监护人应当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强制公证的范围不大,只有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因而,严格地讲,在排除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后,我国强制公证的范围极为狭窄,仅有《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有规定,而且有弱化的趋势。我国强制公证立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然影响到公证职能的有效发挥,加强、完善强制公证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二、监护公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三、强制公证的事项
1、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
2、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及合同的签订;
4、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
5、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6、依法强制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
7、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
8、房屋拆迁征收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
9、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
意定监护是否需要强制公证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需要强制公证的事项包括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依法强制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