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吗?
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前所进行争议的对象,实际上这种诉讼标的它是非常抽象的,并不是一个某个具体的物,通常情况下都是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诉讼标的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常是由法院来作出最终判决。
民事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
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二、诉讼因素区别有哪些?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任何一个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它都有诉讼标的物,当然这个诉讼标的物是双方所指向的一个争议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而并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财务,这和诉讼请求的话是存在着不同的性质规定的,比较诉讼请求是非常具体的。
民事诉讼中的标的是指引起纠纷发生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待处理的纠纷本身,任何公民或者是单位,在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诉状之中,是一定需要包含诉讼标的的,若是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是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的,此时是需要及时的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并且也是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在明确之后,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充足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