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是法定告诉才处理吗?
自诉案件是法定告诉才处理,亲告罪,如《刑法》:
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
257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60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罪。这些犯罪之所以规定告诉才处理,首先,它们所侵害的权利较轻,危害不是很大,法院是否处理宜尊重被害人的意见,其次,有的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不宜提起诉讼,以免损害被害人的名誉,是否告诉应由被害人决定;最后,有的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还有亲属关系,除非万般无奈,通常不告到法院。
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具备告诉的资格是哪些人?
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告诉," 受强制" 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绑、拘禁,等。" 威吓" 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告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 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目前在当代的中国包括自诉类型的案件,也包括有公诉类型的案件,相对于公诉案件来说,自诉案件所具备的条件就是情节比较轻微,而且所造成的后果并不是特别的严重,因此这是属于赋予相关被害者一定选择的权利,如果选择起诉对方的话,可以追究对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