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征收方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一旦签订了《补偿协议》,表明被征收人认可了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和期限,没有法定的解除理由,征收方和被征收人都必须遵守该《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约定一定期限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一般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过渡安置房暂时居住,等待交房,如果约定支付补偿款,则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重中之重,被征收人的所有被拆迁利益的实现基础就是这一纸协议,所以在签订时一定不能马虎大意,必须看清协议的每个条款的内容,律师在审查《补偿协议》时,一般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
一、和谁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内容是否完整?
一般来说补偿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身份信息:拆迁人与征收方的名字或者名称、身份证信息、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房屋信息: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房屋具体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层数、权属等。
3、补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一种,或者二者结合的补偿方式。
4、搬迁期限:征收方应当给被征收人合理的搬迁期限,尤其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时,一定要注明补偿款全额补偿到位后搬迁。
5、违约条款:违约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征收人签了补偿协议,补偿足额到位后被征收人不按约定搬迁,仍实际占有房屋,二是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时,征收方没有按约定向被征收人交付安置房。
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看清楚后一项,近几年安置房迟迟不能按期交付引起的纠纷数不胜数,但由于未在安置协议中作出约定,这些被拆迁人维权之路颇为曲折,提醒大家一定要防患于未然!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后,一定要留一份原件在自己手中,如果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这将是维权的重要保证!如果因为《补偿协议》发生纠纷,一定要向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