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吗
1、是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称是:
1、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可以说又是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基本犯罪的行为也是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自然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论意义。
2、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所研究的问题是,除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外,还应否包括过失。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
3、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二、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被定性为结果加重犯的罪行是比较严重的,相较与普通的罪行会增加相应的刑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如果是致人重伤的,可构成结果加重犯,法院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在原来判刑的基础上,对犯罪者加重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