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的构成是怎样的
1、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有害物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过失的。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二、污染环境罪中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犯污染环境罪,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做出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污染环境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最重要的前置性行政规范之一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因此刑法对污染环境罪“处置”含义的判断,应该严格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亦适用该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