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包括:
1、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
2、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没有按法定的职责行事;
3、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或者实施其他滥用职权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的行为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认定,具体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履行职守,擅离职守,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