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与我们被拆迁人的拆迁问题息息相关,其中第三十二条要求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养殖场明显属于本条规定中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关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很多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主要有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那么养殖户要注意那几点呢?
一、要坚持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说是确定补偿数额的重要一步,但很多拆迁方会选择直接给一个价格了事,不进行评估,那这对养殖户来说不仅不公平,还会造成巨大损失。在评估中要了解评估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了解评估人员是否有评估证书。如果发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具有相应资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要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法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如果选定不成,可能由有关部门指定,当事人应当积极参与选定,因为如果由有关部门指定评估机构,很可能不利于获得合理补偿。
二、要确保养殖场建筑合法
确保养殖场建筑合法,是提高补偿价格重要的一点,不要觉得自己没有经过审批经营很多年也没出事,就没有问题,因为很多拆迁方虽然平时不会来调查厂房是否属于违建,但征收拆迁一旦发生,为了节约成本,会将厂房认定为违建以降低补偿价格,这极大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所以能办的证一定要及时办,能补的一定要抓紧补。
三、做好取证工作
上条虽然强调了养殖场建筑合法的重要性,但这不意味着违建的养殖场一定没有补偿,因为我国大多数养殖场都会存在手续不全的问题,那么一旦拆迁方以此为由要认定违建或者强拆,一定不要惊慌,保存好违建认定和强拆通知,同时整理好自己经营多年和当时建造合法的证据,及时联系律师,律师会针对违建认定和强拆通知作出复议和诉讼。同时要在养殖场附近装好摄像头,记录好可能发生的偷拆或者强拆。
行政案件复杂多变,有些时候不是一个诉讼、两个诉讼就能彻底解决的,被拆迁人仅依靠自己很难与征收方抗衡,被拆迁人请律师介入到案件之中,应宜早不宜迟,拖延的时间越久,案件的复杂程度、维权难度都会大大增加,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