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来自江西省九江市某县的一名养殖户,当地县国土资源局以我家庭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为由,要求我自行拆除,如果不拆除他们就给停水停电。为响应党的号召,早在2012年之前,我们一家就开垦荒山,该养殖场修建在开垦的荒山之内,我们开垦的荒山是国有土地,他们和农贸公司三番五次到我养殖场口口声声要马上强制拆除,经常拿着停水停电威胁我们,我们该怎么办?谢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解答。
答:谢谢你对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建议委托一个律师事务所,先给县国土资源局发律师函,本着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解决不了最后提起行政诉讼的解决思路,这样节省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也减少自己的诉累。
停水停电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实际影响,是一种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和征收条例》第2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停水停电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诉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发生停水停电行为后,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包括以下内容:什么时间停的水和电?谁去停的?停了多长时间?造成了哪些损失?
在行政机关实施的停水停电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或者适当赔偿,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状态,切实保障当事人生活之需。
具体到本案中,咨询者已经合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养殖者在荒山开发后,在建设养殖场前,也履行了报批程序,且有营业执照,即便依法拆除,也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合法拆除,不能以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手段,逼其自行拆除。一旦发生停水停电行为,应该先行保留证据,然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违法,请求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和征收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