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志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地方志,雇主单位也可以要求员工根据自己的需要创建相关的职务作品,作者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作品的两年完成期从作者将作品交付给单位之日起计算,由负责地方志同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机构按照组织计划编制。
一般情形下,著作权虽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且该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若经过单位同意,作者和单位可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所获报酬。这里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著作权的保护条件是什么?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而仅仅是对作品的含义以及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排除了不保护的对象。
书籍也是有自己的著作权,书籍的作者可以去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避免自己的著作权被他人侵犯,而影响到自己的利益。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一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工艺美术品等立体作品、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职务作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完成之后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这些著作权必须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所保护的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永远受法律保护的,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是50年。